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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法守法,共御风险

2013-03-25

学法守法,共御风险

——江西财经大学MBA“传递智慧,接力辉煌”系列沙龙讲座的第二期


  2013年3月23日,于江西财经大学青山园校区404教室正举办着江西财经大学MBA“传递智慧,接力辉煌”系列沙龙讲座的第二期。本次沙龙请到了总裁十四班的学员余晓春。余晓春律师,是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主任,江西省人大立法研究会理事,《商法学》主编,江西卫视《金牌调解》法律顾问。共计五十余名学员参与到本次沙龙之中。




  余晓春律师从四个方面出发解读企业常见金融风险。分别是高息融资的风险、抽逃出资的风险、挪用资金的风险、非法集资的风险。


  首先余律师以黄世仁和杨白劳的故事为开端,生动客观地讲述了高息融资的风险。以鄂尔多斯神话破灭的例子更加让大家对高息融资的理解更为深刻。最后他也告诉了大家高息合法化处理的办法。只需要将利息约定为本金,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。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,只返还本金。只有借条没有汇款凭或现金收讫凭证的,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

  第二个企业经常容易面对到的风险是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。余律师从公安部破案大会战说起,多个案例深入浅出的说明了抽逃出资的风险严重性。但是他也给出了我们几点启示:1、公司与股东之者的资金往来应当签订协议。2、股东借款前,应该通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决议(内部集体决议可以避免这一行为触犯经济领域另一高危罪名——挪用资金罪。)3、公司汇付凭证应妥善保留并应如实记入财务会计账簿,以备事后查考。


  随后余律师谈到了挪用资金罪。挪用资金罪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。我们从中了解到两个认定关键分别是: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资金用途于公司业务无关。那么就需要我们学会如何合法规避了。




  接着余律师给我们介绍的是非法集资的问题。其具体表现形式为:1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2、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3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 4、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那么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一条红线。这正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,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,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。


  最后学员也展开了激烈地讨论,纷纷向余律师提出问题。他也给我们分享到:高息背后必是高风险;企业实力决定于资产而非资本;看得见的风险不是风险。


  学习的时光总是感觉短暂的,很快就结束了。但是通过本次沙龙,学员们都对常见金融风险有了一个新的认识。了解了如何规避风险。也结实了新的同学朋友。都觉受益匪浅、意犹未尽。




  四月份将迎来我们第三期“传递智慧,接力辉煌”学习沙龙,大家敬请期待……


  文/编:桂俊鹏 图:EDP中心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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